宝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 2018-11-22 17:31:28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当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各司其职、责任部门具体实施、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开展信息公开保密知识培训,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履行保密审查职责,加强对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工作,审查相关信息能否公开。要及时登录局网站、网页检查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条应当依据《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保密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涉密事项一览表,并作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依据。

 

第六条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科室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审核,再交分管领导签发确认。对拟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进行审查和确定。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对在互联网发布的信息,应当履行审签手续。

 

第七条送审信息或其载体,应当先行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传递送审。

 

第八条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适时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应当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和干部个人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应当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严格把关、未发生网上泄密问题的单位和科室相关人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泄密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上网”,是指本局在国际互联网等公共网站以及在相关的局域网等网站上公开发布信息。本制度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本机关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之前,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一项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