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局直各单位和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
二、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有效方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本制度所称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已确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和行政机关已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依照《条例》和我市有关规定办理。
七、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一)宝鸡市人民政府网站。
(二)宝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八、充分利用宝鸡市人民政府网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等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并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九、局办公室是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