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于2020年12月22日印发了《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宝办字〔2020〕7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有关情况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和意图
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9年9月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陕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市委、市政府遵照上位文件精神进行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改革,实现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审批、派遣使用、日常监督等“全过程”监管。为了进一步巩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效,细化明确相关责任和措施。市委、市政府领导要求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起草《宝鸡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二、起草和审签过程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中央《办法》和省委《管理办法》精神,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形成了《实施细则》初稿。征求了各县区、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级部门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宝鸡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经市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市委副秘书长、秘书长审阅后,市委副书记于2020年12月22日签发。
三、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27条。
第一、二、三条,对《实施细则》适用范围、公务用车的定义及主管单位作出规定。明确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全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
第四条,明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细化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编制核定要求。
第五至十二条,对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的标准、购置流程进行了细化。要求市级党政机关(含市级垂直管理单位)申请购置越野车(包括执法执勤部门的越野车),应当逐级报省上审批。县(区)购置越野车由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全市其他公务用车由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至十五条,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三化”管理提出具体操作流程和时限要求。
第十六条、十七条对公务用车处置年限和管理部门进行了明确。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对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标准和公务出行方式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全市实行统一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扩大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范围或提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第二十一条明确了车辆租赁要求。应“一事一租”,不得长期租车。
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四对职能部门职责进行明确。对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党政机关违反规定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对除党政机关外的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实施细则》及《实施细则》解释权限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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