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别:A
宝市管函[2021]18号 签发人:张卫东
对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58号建议的答复函
您提出的《关于协调落实公园路社区办公用房的建议》(第15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经研究决定,依据《宝鸡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将公园路20号3号楼416.36平方米房产调剂给渭滨区政府,作为桥南街道办事处公园路社区办公和设置服务窗口使用。目前我局正在与渭滨区政府协商使用权移交相关事宜,移交后将有效解决公园路社区办公场所问题。
最后,感谢您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宝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1年8月24日
(联系人:李永平 电话:0917-32604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