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宝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门户网站的信息管理,保障信息发布的安全、准确、及时和有效,建立科学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及更新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国办秘函〔2019〕1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管理细则〉的通知》(陕政公开办〔2021〕18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宝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门户网站是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开展互动交流的官方平台,是对外宣传和政策解读的重要窗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在宝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门户网站发布的文字、图片、数据、链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以公开机关事务工作领域政务信息为主,重点公开与社会公众、服务对象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宝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是门户网站信息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全局的信息公开与网站内容维护工作。
第五条 信息发布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安全”的原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门户网站发布、转载新闻类信息,须遵守国家、省、市关于新闻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信息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靠。
第七条 信息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发布虚假、错误或误导性信息。信息来源须为合法正规渠道,确保信息权威性。
第八条 严格执行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所有信息须经审核后方可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一律不得上网。
审核流程如下:
(一)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义发布的重大政策、规范性文件、重要活动、公告、人事任免、财政信息、政策解读等,由相关科室(单位)拟定,经科室负责人初审、局办公室复核,报分管局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后发布;
(二)转载其他官方媒体或机构的信息,由网站编辑人员初审,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发布;
(三)互动交流类栏目(如留言咨询、民意征集等)的信息,由相关科室(单位)提出回复意见,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后,由网站管理人员统一发布。
第九条 信息审核重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个人隐私;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国家方针;
(三)是否适宜当前公开;
(四)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数据是否可靠;
(五)是否存在敏感内容或易引发误解、争议的表述;
(六)是否涉及知识产权问题;
(七)是否有利于机关事务事业发展和正面宣传;
(八)其他需要审慎把握的情形。
第十条 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网站日常信息维护、内容更新与技术支持,确保信息及时更新、链接有效、功能正常。
第十一条 网站管理人员须强化安全意识,妥善保管管理账号与密码,做到专人专用、定期更换。维护终端计算机应安装防护软件,定期查杀病毒,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加强对网站信息的日常监测与检查,建立7×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局门户网站的日常监测读网,对整体运行情况、链接可用情况、栏目更新情况、信息内容质量情况等进行日常巡检,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漏并做好记录,对错断链、错敏词等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对因审核不严、违规操作导致失密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宝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