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宝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等。
(二)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与本单位职能和业务相关的政策法规;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主要包括: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安排等。
(四)业务工作。主要包括:本部门各项职能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查询、在线咨询等。
(五)资金信息。主要包括:本机关可公开的资金信息。
(六)应急管理。主要包括:预警公告、应急动态、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常识等。
(七)其他。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发布的形式。本机关网址为宝鸡机关事务管理局(http://jgswj.baoji.gov.cn)。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通过“宝鸡机关事务”微信公众号、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宝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址:市行政中心1号楼二楼214室。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7:30。联系电话:0917-3260666传真:3260501。电子信箱:bjshwj@163.com。邮政编码:721004),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宝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下载附后,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宝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址:市行政中心1号楼二楼214室。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7:30。联系电话:0917-3260666。电子信箱:bjshwj@163.com。邮政编码:721004
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分管领导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赵永鸿
职责: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电话(传真):3260501,邮政编码:721004,接待投诉时间:法定工作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